政府采購投訴處理決定書
運財購投決(2018)6號
投訴人:太原市錦繡時代展覽展示文化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區茂業天地7號樓1904室
被投訴人:運城市博星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地址:運城市鹽湖區禹香苑6號樓2單元101號
2018年9月28日,投訴人對被投訴人關于運城市特色醫藥交易博覽會展臺搭建項目及其他服務項目【項目編號:Z14080001591816930102】(第二包)中標結果質疑答復不滿意向我局提起投訴。經審查,我局向投訴人送達了限期補正投訴有關資料的通知,2018年10月10日,予以受理。具體投訴事項及審查情況如下:
投訴事項:報價與中標不是我方。
經審查,該項目評標工作結束后,代理公司宣布中標結果時,中標供應商的價格與投訴人所報價格一致。通過核實各評審專家《商務、服務得分表》、《技術得分表》、《技術得分匯總表》、《投標報價得分表》、《評審匯總表》以及當時的視頻資料,查明,中標結果是評標組長在填寫評標結果時誤將中標人的價格填寫為投訴人所報價格,故該投訴事項不成立。
以上事實,有投訴書、質疑函和質疑答復、被投訴人的投訴答復書、評標小組的個人情況說明、技術得分表和技術得分匯總表、評審匯總表及評標報告、評標現場視頻資料等佐證,足以認定。
綜上,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作出如下處理決定:駁回投訴。
投訴人對本決定如有異議,可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運城市人民政府或山西省財政廳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